持雙山 2021年12月24日 俱舍論
大概說這幾項:
1.正生位,是有為法現在的前一剎那。
2.每一個有為法的功能,種類無邊,遍在三世。苦忍光明生相,唯據顯說。
3.除引自類果的取果用外,其他的取果用及與果用是功能中的一少分。
4.果不在因前。
5.與果用唯在過現,不在未來。
6.無有「先與後取」。
7.「待位與果」之文,應善取義。
下面一一引文說明。
不囉嗦,老實讀書。
俱舍卷21
:無間已滅.及正生時,與現相隣。
婆沙卷17
:謂正生時必入現在。
俱舍卷7
:所言三因於正生者,謂未來法於正生位。生現前故,名正生時。同類遍行異熟三種,於法生位.作用方興。
婆沙卷2
:世第一法至住位時,苦法智忍在正生位……苦法智忍雖未已生,以在正生名等無間。
婆沙卷26
:金剛喻定正滅者,謂滅相用時;盡智正生者,謂生相正用,爾時乃名今得解脫,定能行世在相續故。
正理卷12
:豈不盡智於成佛時亦不名得.況滅盡定。以諸菩薩住金剛喻三摩地時.名得盡智,得體生時名為得故。
婆沙3
:謂一切法能於未來有作用者,總有三類。一者內法,如苦法忍。二者外法,如日等光明。三者內外法,如諸生相。
雜心9
:是故佛說二法生時究竟其事,內事謂苦法忍眷屬,外事謂諸光明。
俱舍23
:許此忍未來生時有此用非餘,如燈及生相。
正理14
:苦法智忍.光明生相,如是三法.皆於未來.能起作用。
苦忍、光明、生相,都只是舉出內法、外法、內外法中明顯在正生位有功能的法,並不是只有這三個例子。
如正理20
:豈不一緣二因作用(相應俱有因及所緣緣).非於彼法生時即有,如是心等四緣故生,如何因緣.具五因性。雖法滅位(一緣二因)作用方成,而法生時非無功力,離此(一緣二因)彼法必不生故,以心心所必仗所緣.及託二因.方得生故。
這裏,總說四緣心法正生位有功能,特別解釋了一切相應俱有因及所緣緣在心法正生位有功能。並且,四緣中所緣緣及增上緣既通三世,所以功能遍在三世。
作用僅限於引自類等流果的取果用,見文:眾賢論師的「取果用」與「作用」。
其他的功用通稱功能,如:
顯宗10
:相應俱有異熟三因,皆說功能名為作用。果異因故,二俱時故。
正理13
:若能為緣.攝助異類,是謂功能。
如上一條所說,功能遍通三世。又如:
正理19
:闇中眼等.雖無見聞嗅甞等用,而皆現有牽果功能.可名作用。約有此用皆名現在。所餘取境與果等用,皆非作用.但是功能。如是功能.三時容有,辯三世處.當更思擇。
「三時容有」,是說功能三世容有,不是說與果用通三世,也不是說取境用通三世。因為與果用在過現,取境用唯在現在。功能有多種,不只是與果取境,如上一條所說的增上緣、所緣緣等等功能都是通三世的。
婆沙10
:後法非前(法)因。若是因者,便違內外緣起諸法……乃至廣說。
婆沙21
:果與因俱.或在後故……果必是因力所取與,後法於前無取與力,故前法非後果。
正理18
:必無少果在因前生。果在因前.斯有何咎。若未來法.其果已生,是則未來.所作已辦.以無用故.應不更生……諸行應常。
正理15
:未來諸法.與餘二世.由無障故.為能作因,彼二世法非俱後故.不與未來為增上果。果必由因取,故唯有二(俱後)。
詳見俱舍5
:五取果唯現,二與果亦然,過現與二因,一與唯過去。二因於正滅,三因於正生,餘二緣相違,而興於作用。
正理18-20
,顯宗10-11
,頌文全同。
婆沙21問答
:如是六因,何時取果,何時與果……
實在是基礎中的基礎,不多引述。且如:
正理
:能作因,能取果者.定唯現在,與通過現。
所與之果不出四果,能與因緣對四果立.不出六因四緣,因緣取與時位有定,一宗上下並無異釋。唯一的不同說法,是無心定等無間緣頓取漸取的差異,與果時位並無異說。
與果用是正與力用令果生等,在果法正生或正滅位起功用,因在果前或與果俱,所以此時因法在過去或現在。
由上一條已經明了,取唯現在,與通過現,所以與果必在取果之後或者同時。
故正理16
:不取而與,理不成故。
正理18
:又非不取而有與義,如何乃言時無決定。
正理48
:唯除先時已取果者.今有與義。
字面意思及所依義理俱極符順,不應強為異解。
正理13
:
然有為法.分位不同.略有三種,謂引果用.未得正得已滅別故……
有餘師說:因要待處、世、時、位、伴,方與果故,生已生時起用差別……
或復有因待位與果,如諸種子.至變異位方能生芽。初無漏心及光明等.雖體{體雖}先有,而要未來正生位中.能有所作……
這一段文是為了說明生住異滅四相在正生正滅位功能不同。前面先說有為法在不同的分位,與不同分位的法為緣而有功能,由此成立四相功能。後面舉異師說,據處世時位伴五門觀待與果,說明有為法待時位而起功用。這是以與果為例,並非只說與果事,四相的功能也不局限於與果。
待位與果一段中,種子變異與果,也要追溯到勝義諦法中說因果,世俗假法是不能直接安立與果的。後面的初無漏及光明二例,只是舉例幫助說明功能可以在異位起用,兼顯生相在正生位有功能義,不是在說與果事。
有部六因四緣取與有定,不能恣意推尋。婆沙正理都只說過現與果,沒有任何異師說未來與果。如果任意立論,各處異文應當生出無邊異說。應以一宗總義會少異文,不宜以少異文生眾謬解。